5 附則
5.1 遇有本標準以外的傷殘程度者,可根據傷殘的實際情況,比照本標準中最相似等級的傷殘內容和附錄A的規定,確定其相當的傷殘等級。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采用本標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5.2 受傷人員符合2處以上傷殘等級者,評定結論中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的綜合計算方法可參見附錄B。
5.3 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
5.4 本標準備等級間有關傷殘程度的區分見附錄C。本標準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數。
附錄A 傷殘等級劃分依據
(規范性附錄)
A.1 Ⅰ級傷殘劃分依據
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識消失;
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A.2 Ⅱ級傷殘劃分依據
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不能工作;
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A.3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明顯職業受限;
d)社會交往困難。
A.4 Ⅳ級傷殘劃分依據
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A.5 Ⅴ級傷殘劃分依據
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b)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社會交往貧乏。
A.6 Ⅵ級傷殘劃分依據
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降低;
c)不能勝任原工作;
d)社會交往狹窄。
A.7 Ⅶ級傷殘劃分依據
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d)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級傷殘劃分依據
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遠距離活動受限;
c)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d)社會交往受約束。
A.9 Ⅸ級傷殘劃分依據
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級傷殘劃分依據
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