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勞動報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二)工資支付辦法;
(三)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四)工資調整辦法;
(五)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六)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
(七)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第十條工作時間主要包括:
(一)工時制度;
(二)加班加點辦法;
(三)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
(四)勞動定額標準。
第十一條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時間、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辦法;
(二)不能實行標準工時職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條勞動安全衛生主要包括:
(一)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二)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三)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五)定期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體檢。
第十三條補充保險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補充保險的種類、范圍;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設施;
(三)醫療期延長及其待遇;
(四)職工親屬福利制度。
第十四條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主要包括:
(一)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護;
(三)女職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記制度。
第十五條 職業技能培訓主要包括:
(一)職業技能培訓項目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職業技能培訓的措施。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勞動合同簽訂時間;
(二)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三)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四)試用期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七條獎懲主要包括:
(一)勞動紀律;
(二)考核獎懲制度;
(三)獎懲程序。
第十八條裁員主要包括:
(一)裁員的方案;
(二)裁員的程序;
(三)裁員的實施辦法和補償標準。
第三章集體協商代表
第十九條本規定所稱集體協商代表(以下統稱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并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
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條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
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