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本條第三款,針對已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只有其他股東均放棄優先購買權,股權轉讓合同才能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和其他第三人。
5、股東會決議不再是取得股東同意的唯一方式。公司法刪除了“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這一項股東會原有的職權,所以不再要求股東一定以召開股東會的形式對外轉讓股權作為決議,擬轉讓的股東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完全可以采取非會議的方式,如書面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其他股東以分別簽署同意書的方式達到“過半數同意”即可。
6、公司章程的優先適用:修改后的公司法一個重要突破就是將過去許多強制性規范變成任意性規范。由于有限公司股權的轉讓主要涉及股東之間的利益,股權轉讓不再是強制性規范,所以法律允許公司根據自身情況自行選擇對于股權轉讓如何加以限制,允許公司通過章程對于股權轉讓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規定,并給予章程優先于法律規定的效力,只有當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本條前三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