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 當事人
第二節 訴訟代理人
第六章 證據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第一節 期間
第二節 送達
第八章 調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十一章 訴訟費用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節 起訴和受理
第二節 審理前的準備
第三節 開庭審理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五節 判決和裁定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選民資格案件
第三節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節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五節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六節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第七節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章 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則
第二十四章 管轄
第二十五章 送達、期間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協助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