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四)第三十條修改為:“外國投資者繳付出資的期限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和外資企業章程中載明。”
(五)刪去第三十一條。
(六)刪去第三十二條。
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第六章的標題修改為:“公示和證照管理”。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將合伙企業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三)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合伙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以及監督檢查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四)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刪去第四十二條。
(六)刪去第四十三條。
七、對《個體工商戶條例》作出修改
(一)第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第十四條修改為:“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
“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登記機關將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個體工商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登記機關接收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五)刪去第二十三條。
八、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第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第十九條修改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文書格式,營業執照的正本、副本樣式以及電子營業執照標準,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此外,對相關行政法規的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