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法律法規(guī) -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效力有異議,當事人應如何處理?
發(fā)表于:2013-03-13閱讀量:(2581)
案情:甲、乙兩個公司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后發(fā)生爭議。乙公司就該糾紛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但甲認為雙方之間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中仲裁條款僅是意思表示,該條款應當無效。請問,甲對該份仲裁協(xié)議應如何處理?
解答:根據(jù)《仲裁法》第20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本案中,在甲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情況下,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若是甲、乙雙方中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應由人民法院進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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