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3-07-04閱讀量:(4146)
訂立遺囑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遺囑的內容合法。
1、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到脅迫、欺騙所訂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并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3、遺囑處分財產只能是個人合法財產,不能處理夫妻另一方財產,也不能處理家庭成員其他人的財產,更不能非法處理他人財產。
二、遺囑見證人的資格合法。
我國《繼承法》未作正面規定作為見證人的條件,但第1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在目前的情況下,委托符合條件的律師作為遺囑見證人較為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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