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易法通新聞 - 易法通《法律電商行業白皮書》
發表于:2014-11-27閱讀量:(5045)
易法通(www.fwjjr.cn)自2008年成立以來,專注為中小企業及個人用戶(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法律風險管理服務。自2012年6月起至今,易法通已經累計為6000多家中小企業,20多萬線上用戶提供法律服務40000余項,法律咨詢190多萬項,積累了豐富的法律風險管理經驗。
為促進中小企業和高端個人用戶進一步了解法律風險管理,提高會員的風險防范意識,易法通特別總結了2012年6月至今在法律風險管理外包服務方面取得的一些經驗,希望能為眾多的中小企業及有法律服務需要的用戶提供有價值的指導。
一、法律風險管理外包服務的基本情況和主要特點
(一)會員在合同審查、合同起草服務方面需求巨大
從服務的統計情況來看,各類合同服務需求占會員法律服務需求總數的45%,占據會員法律服務需求的半壁江山。除此之外,會員法律服務需求主要有法律咨詢、審核規章制度以及訴訟協助等。
因為會員就合同提出的需要又分合同起草和合同審核,易法通特別對這兩項合同服務的內容進行了分析。經分析后發現,在與合同起草與審核的法律服務事務中,會員需求在類型上呈現出相對集中的態勢。
其中,合同起草以合伙/合作最多,占會員合同起草服務總數的16%;其次為勞動/保密合同,占14%;隨后依次為買賣合同、出資/股權轉讓、租賃,分別占會員合同起草服務總數的10%、9%、6%。合同審查則以買賣合同為主,占會員合同審查服務總數的17%,其次為勞動合同,占13%;隨后依次為合伙/合作、服務合同、租賃合同,分別占合同審查服務總數的12%、7%、7%。此外,我司還為會員提供了承攬合同、承包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委托/居間合同、擔保合同、運輸合同、知識產權合同、廣告/展覽合同、借款合同及其他一些無名合同的服務。
(二)與企業用工風險有關的咨詢較多
企業用工風險管理的咨詢是咨詢服務的重要內容,占據了會員法律咨詢服務總數的27%;隨后依次為買賣/承攬、股權、知識產權、訴訟程序、租賃、債權債務等方面的法律咨詢,分別占會員法律咨詢服務總數的9%、6%、4%、4%、3%、3%;此外,我司還就會員日常經營中的其他法律問題提供了咨詢。
二、會員在法律風險管理中存在的普遍問題分析
針對會員提出的服務需求主要集中在合同事務及企業用工管理方面的情況,易法通還對服務內容進行了深入研究,我們發現會員常見的法律風險管理漏洞主要體現在公司治理結構、企業用工管理、交易管理、等幾個大方面。具體分析如下:
(一)企業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存在的風險
1、企業在設立過程中股權結構設置不合理
易法通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發現許多會員在初始設立公司時對于公司股權的設置僅考慮利益收益而忽略其他一些重要問題。
公司股權的設置是出資人根據其出資比例確定的,在設置股權比例時需要考慮的是,控制權的掌握、各方收益比例的均衡、股東之間意見不一時能作出有效決策。當公司大股東之間股權比例相當接近時,如兩個股東各占 50%,容易因為股東利益不同、觀念矛盾形成股東僵局。另一種情形是兩個股東持股比例大致相當(如 40%),均未達到控股比例,要想滿足章程規定的決議通過的持股比例,需要拉攏持股比例較少的股東(持股 20%),最終結果是小股東控制了公司的發展走向,導致公司控制權和利益索取權的失衡。股權過分集中,也容易出現法律風險。一股獨大的情況下,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會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企業無法擺脫“一言堂”和家長式管理模式,企業缺乏制衡機制,決策失誤的可能性增加,企業承擔的風險也會隨著公司實力的增強而同步增大。
2、企業在設立時隨意套用固定格式的公司章程,致使公司章程形同虛設
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自治規則,是公司高效有序運行的重要基礎,是維護公司利益、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的自治機制,是公司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規則。但是,有相當一部分會員認為章程就是工商局注冊公司要求提供的文件,并且很多公司章程簡單照搬使用工商局固定章程模板,導致其公司完全沒有根據公司自身的特點和實際情況通過章程建立切實可行的自治機制,造成公司章程可操作性弱,在發生公司與股東的爭議、股東之間的爭議、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的爭議時,章程不能發揮其應有作用,形同廢紙。
(二)在企業用工方面常見的問題
1、勞動合同內容與法律抵觸或者有些企業以期通過與勞動者簽訂合作、承包、承攬等合同形式規避與員工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
在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將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因此目前大多數企業都很重視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有的會員企業出于特殊考慮制定的勞動合同,會出現勞動合同內容與現行法律抵觸的情形,如單獨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限超過法定期限、在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調崗、為員工離職設定了違法的期限和條件等等。導致企業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履行后,上述與法律抵觸的條款被認定無效,使得企業因違法而遭致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另有一些會員企業為了規避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為了規避勞動用工風險,與勞動者簽訂合作協議、承包合同、承攬合同等協議,以期規避與員工的勞動法律關系,這樣操作的結果一方面無法規避被認定勞動法律關系,另一方面往往導致企業對外支付賠償金。
由于目前《勞動合同法》的基調是保護勞動者的一些基本權利,在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承擔較多的舉證責任,也因此要求用人單位提升管理的能力與水平。否則,在出現前述情形時往往會導致用人單位處于不利地位,不僅可能導致承擔賠償責任,還損害了企業形象。
2、企業規章制度違法或者因欠缺公開協商、公示公告程序而欠缺生效要件,導致無法制約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但是,在我們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發現,許多會員企業的規章制度都存在與法律抵觸的條款,導致該類規章制度條款無法從法律上約束勞動者。
另外,會員企業在與員工發生勞動爭議企業需要依據規章制度行使合法解除權時,我們會發現大部分會員企業的規章制度都是企業單方制定,單方決定通過,根本沒有征求職工的意見,更別說讓職工參與討論,協商確定。以至于制定的規章制度因程序不規范,而欠缺生效要件,無法制約勞動者。
3、企業缺乏有效的離職管理。
從我們的服務經驗來看,很多的勞動爭議均產生于企業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時因企業沒有處理好與員工的離職關系而導致。比如,企業沒有依照法律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比如,員工離職時要求因未簽勞動合同補發工資、要求支付加班費,認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而要求支付賠償金等等,而企業對于員工的請求置之不理。究其原因,除了日常管理行為出現不足外,還有很重要的一點是因為離職的管理未到位。而這項工作是需要企業安排有經驗的人員嚴格按照規章制度來處理的。
(三)在交易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企業的發展靠的是不斷發生的市場交易行為,不同的市場交易行為,需要確立不同的合同關系,不同的合同關系可能遭遇不同的法律陷阱。
實踐中,會員企業最常遇到的法律糾紛就是合同糾紛。能成為易法通的會員本身即表明企業對于合同風險的意識相對來說還是較強的。但企業交易行為管理,絕不僅限于合同書本身的管理,一個合同關系既包含了作為主要權利義務界定標準的合同書,還包含著從訂約談判開始,直到合約履行完畢,乃至善后的持續過程。因此,交易行為的法律管理,實際上是一種過程管理。而許多會員企業往往將合同風險管理著眼于合同內容本身,忽視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管理及合同履約憑證的收集和保存。
很多企業主還有一個與法律管理相矛盾的傳統觀念,就是習慣于熟人圈子的交易,往往依賴個人信用關系進行交易。這樣就帶來兩大風險:一是可能“知人知面不知心”,因為對人的認知錯誤,或者對方因情勢變化而信用發生變化,導致“君子協定”和朋友關系一同被踐踏;二是因為沒有書面的對各自權利義務的具體約定,時間久了,雙方對當初的細節問題產生誤會,各自認知不同、理解不同,兩個本來交情很好的交易伙伴和事業盟友因此發生糾紛。
三、“易法通”法律風險管理對策與建議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很多常見的法律風險都是可以通過企業規范日常管理,重視執行而避免的。即使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全避免,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損失發生的可能以及損失的金額。
1、注意企業在設立過程中合理設置公司治理結構
誠如前文所述,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將導致公司僵局或者公司發展達不到投資人想要的結果,因此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務必需要將設立公司的意圖與想法與我們進行溝通,以商討確定最有利于投資人的股權治理結構,并且由我們為投資人量身定做適合各企業的出資協議、公司章程,以避免公司設立后的產生糾紛,而給企業帶來損失。
2、加強人員的入職與離職管理
對企業來說,最容易出現問題的用工管理環節是入職與離職管理。因此,企業想以最小的成本防止最大可能的用工糾紛,一是要把好錄用關,在招聘時應當綜合考慮企業需要及應聘人員的素質,對應聘人員進行必要的背景調查。若是聘用高級管理或技術人員,應當做好較為詳細的工作經歷調查,以免招錄到不適用的人員以后,騎虎難下。招用人員后,應當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繳納醫社保。特別是一些危險性大的行業,還應當考慮為特殊工種投保商業意外險。二是要把好離職關,對離職的員工要認真了其離職的原因,并簽訂離職時的申明等。特別要注意對未辦理離職手續的員工要盡到相應的通知義務,否則會出現員工不來上班,無故曠工后卻又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為由要求賠償金的情形。
而且,如前所述,如果離職員工手上還握有一些加蓋了公章的資料的,也應當在離職時一并收回。對于重要員工離職的,還應當做好各項工作的交接。另外,如果是業務員或采購員離職的,也應當通知客戶及供應商,以免客戶或供應商不明就里,繼續付款給業務人員或繼續按離職人員的指示發貨,給企業造成損失。
3、合理制定和利用規章制度
規范完善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守法經營,是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重要內容。首先,企業必須根據自身參與市場競爭的內外部環境,對涉及法律風險的重要事項,以企業規章制度的形式對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補救做出明確規定。建立和完善企業規章制度,理順企業內部關系,明確責任,保證企業重要事項有章可循,最大可能避免因規章制度,尤其是合同管理制度和勞動規章制度的不健全引發各種法律風險。
其次,對于企業規章制度要嚴格執行,并根據企業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環境的變化,適時做出相應的修改,保證企業規章制度合理合法并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
再次,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且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包括考勤、考核、獎懲等)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如通過發放簽收員工手冊的方式,或者通過會議培訓簽到的方式)。否則該規章制度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
再次,企業在制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將上述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如通過發放簽收員工手冊的方式,或者通過會議培訓簽到的方式)。否則該規章制度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
最后,規章制度在實施時,應當留下各種憑證。并且在與員工發生糾紛時,要特別注意安排經驗豐富的人員與員工進行談判,以最大可能減少損失。從過去服務經驗看,雖然也有一些企業與員工產生爭議,但是很大一部分還是可能協商解決的。
4、加強企業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和風險
加強合同管理是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基礎性工作。加強合同管理最重要的問題是改革應收賬款管理。造成應收賬款催收力度不夠的一個很重要原因就是合同制度、臺賬、檔案不健全,業務部門簽了多少合同,財務部門不知道,合同變更財務部門也不知道。所以應加強企業內部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的協調溝通。按照全程信用管理模式的基本流程和原理,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從根本上改變銷售和管理決策嚴重失控的局面,在企業內部形成科學的制約機制。這種制約機制的主要特點是將合同從訂立到履行當作一個動態的過程來管理,這個過程大致包括談判、簽約、擔保、審批、履行、結算,對這六大環節應制定規章制度,定期考核,隨時抽查,有問題及早通報。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嚴格執行"會簽"、"會審"制度,合同訂立后應考核其合理性、合法性、履約率及合同臺賬、合同檔案的建立情況。合同履行中應隨時抽查,避免秋后算賬,發現問題及早解決。實施全程信用風險控制,即對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以及每一個關鍵的業務環節進行綜合性的風險控制,包括以客戶資信調查評估為核心的事前控制,以交易決策的信用審核為核心的事中控制,以及以應收賬款催收的專業化監控為核心的事后控制。
5、培養法律風險預防意識,謀求企業長遠發展。
在成為我司會員后,企業可以積極與我司保持聯系,主動向我司提出服務合同約定的各項法律服務需求,包括合同起草、合同審核、法律咨詢、規章制度合法性審核、股東股權、標準化法律催收等。個人在成為我司會員后,也可以享受在婚姻、家庭、繼承、房產、投資等法律事務的各項支持。因此,會員除了配合我們進行法律風險調查,提前預防各類常見風險外,還可以在任何時間向我們尋求幫助。如,會員需要開始任何一項事務的時候,可以就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與我們進行交流溝通。當發現有些事情未按預想進行的時候,也可以與我們聯系溝通,預測是否會出現一些不利的后果并及早采取措施。如果糾紛已經不可避免地產生,也可以與我們溝通,看是否需要采集證據、組織材料等,為最后走法律程序進行準備。如果事情已經進入法律程度,那也可以向我們了解訴訟中的各項注意事項,并提供服務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各項訴訟支持服務。如有必要,還可以委托我們代為選聘的律師進行訴訟。
隨著我國法治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都會重視法律、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現在,企業的員工、消費者、客戶、供應商、競爭對手的法律意識已經不可與過去同日而語,法律風險管理與控制已經成為企業管理和個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文也僅從服務中最常見的問題中抽取一部分與讀者分享,希望對企業或個人會員在今后的法律風險管理中有所啟示。當然,我們更歡迎各界朋友,與我們共同為企業和個人的發展,控制法律風險獻計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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