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同居所生子女撫養權的處理原則?
發表于:2015-01-21閱讀量:(406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此外,《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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