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結婚未登記可依同居時間認定返還彩禮數額?
發表于:2015-01-21閱讀量:(3995)
彩禮贈與行為一經雙方當事人達成結婚合意而生效,彩禮的所有權隨交付而轉移到女方手中。簡單的說贈與彩禮就是為了結婚這么目的,當婚姻不成立時,贈與合同解除,受贈人即喪失繼續占有彩禮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占有財物的,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依不當得利返還對方所有彩禮。但是如果男方有過錯的,本著保護弱者的原則,可以酌情減少返還數目。
需要注意的是,屬于兩點的可以不退還。1、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后,往往會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應當從中剔除。2、屬于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愿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于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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