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軍人結婚對象的規定有哪些?
發表于:2015-02-06閱讀量:(4537)
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艦艇、空勤人員和從事機密工作人員的配偶,還應當無復雜的社會關系。具體規定如下:
(1)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公民結婚,原則上也不得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居民結婚。
(2)現役軍人不得與雖具有中國國籍但居住在外國或港澳臺地區從事或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社會主義建設活動的人員結婚;原則上也不得與此類人員的直系親屬結婚,但現役軍人戀愛對象本現實表現良好、政治上確無問題的可酌情允許結婚。
(3)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
(4)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 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三十周歲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應當從嚴掌握,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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