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2-12閱讀量:(354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養父母與養子女間要有合法的收養關系。
該法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5、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6、收養人應該年滿30周歲。如果是夫妻雙方收養的,雙方必須都年滿30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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