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特殊收養條件的放寬規定?
發表于:2015-02-12閱讀量:(3591)
一、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限制;不受無配偶者的男性收養女性年齡應相差四十周歲的限制,以及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須無子女的限制。由于這類收養是在自然血親之間發生,且這種收養關系往往比較穩定,基于傳統倫理道德觀念的制約,因此,對這種收養的條件作了放寬規定。
二、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我國《收養法》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這種收養行為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為國家分擔了社會負擔,同時也使那些缺少父母關愛的孩子重新置身于一個充滿愛心的溫暖環境中。因此,國家鼓勵公民收養孤兒和殘疾兒童。
三、收養繼子女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是由于生父母的再婚而形成的。為穩定其家庭關系,《收養法》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子女。”并放寬了收養條件:
1、繼子女作為被收養人,不受其“不滿14周歲”、“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限制。
2、繼父母作為收養人,可以不受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及“年滿30周歲”的限制。
3、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時,作為送養的生父母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限制。
4、繼父母作為收養人,不受只能收養一名養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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