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家暴虐待可按故意殺人罪定罪
發表于:2015-03-04閱讀量:(6417)
公檢法司4部門3月4日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見》。該《意見》分別從基本原則、案件受理、定罪處罰、其他措施4個方面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辦理提出了指導意見。
第一部分提出了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四項原則:
1、依法及時、有效干預原則。 要求辦案機關從根本上改變“家庭暴力屬家務事,公權力不宜介入”的觀念,秉持積極干預立場,不得推諉或置之不理。
2、保護被害人安全和隱私原則。 首要考慮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對被害人隱私,除法律規定可以公開的外應當保密。
3、尊重被害人意愿原則。 要考慮被害人和施暴人之間具有血緣、婚姻、情感等方面的特殊關系,在采取強制措施、作出裁判時,要尊重被害人意愿,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的,一般應當采納。被害人希望調解、同意諒解的,只要基于真實意愿,可以依法進行。
4、特殊保護原則。 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等,與其他家庭成員相比,缺乏自我保護能力,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對這些被害人有必要通過代為告訴、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援助等措施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二部分是關于受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規定
首先,積極拓寬犯罪事實發現渠道。針對家庭暴力犯罪事實難以發現的問題,《反家暴意見》一方面通過重申刑事訴訟法規定,鼓勵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報案、控告或者舉報;另一方面要求司法機關積極主動發現家庭暴力犯罪事實,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在工作中,一旦發現家庭暴力犯罪線索的,即應按法定程序辦理。
其次,要求及時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再次,注重保護被害人利益,要求一是對需要緊急救治的被害人,立即協助聯系醫療機構進行救治;二是對需要臨時安置的被害人及相關未成年人,通知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安置;三是加大對被害人法律援助的力度。對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患者或者殘疾人等被害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被害人,應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熟悉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的律師辦理案件。
最后,《意見》對強化證據收集與強制措施提出要求,其中就提到,一旦發現被害人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危險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宣告禁止性規定,責令其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不得侵擾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不得進行酗酒、賭博等活動;經被害人申請且有必要的,責令不得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第三部分是關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定罪處罰
《意見》第三部分就家庭暴力犯罪的定罪處罰提出了指導意見,提出明確虐待罪、遺棄罪的認定、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1、家暴虐待可按故意殺人罪定罪
公檢法司聯合出臺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明確,實施家庭暴力主觀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兇器施暴,手段殘忍,程度較強,直接或立即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家暴“正當防衛”將有準確認定
公檢法司聯合出臺關于辦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見明確,對正在進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防衛造成施暴人重傷、死亡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免除處罰。
3、長期遭受家暴后殺害施暴人 可定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
公檢法司聯合出臺關于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見明確,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后為防止再次遭受家暴或擺脫家暴而故意殺害、傷害施暴人,可以酌情從寬處理。因遭嚴重家暴,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殺害施暴人,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
4、“遺棄”也是故意殺人
對于希望或者是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撫養義務,致使被害人缺乏照料而死,或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帶至人極罕見場所遺棄,使被害人難以得到救助,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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