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鼓勵“高學歷者生三胎”,法律視角為何行不通?
發表于:2015-03-13閱讀量:(2458)
全國政協委員、孔子第78代嫡孫孔維克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計劃生育工作當務之急是調整人口結構。調整人口結構比控制人口數量更重要。建議高學歷者可以生三胎以調整人口素質”。聽到這個建議,未免讓人心傷。站在法律的角度分析,這項建議為何行不通呢?下面小編帶您來分析下。
一、我國法律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法律確認和保護公民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時處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一句表示任何人不論其身分地位為何,在法律之前皆平等,而不會因為其身分地位而獲有差別待遇。高學歷者是公民的一部分,鼓勵高學歷者生三胎在法律層面上看是一種特權,是對低學歷者的一種不平等待遇,也正是我國法律所不允許的。
二、我國法律規定的生育權包含什么內容
1.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
2.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3.在生育權問題上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從理論上說,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實現這個權利,這個權利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為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實現。
4.生殖健康權。生殖健康表示人們能夠有滿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和何時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權獲得科學知識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利以及患不孕癥公民有獲得咨詢和治療的權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展開。
公民享有生育權,但我國婚姻法規定實行計劃生育。同時這些規定針對的都是我國的全體公民。所以鼓勵高學歷者生三胎是不在我國法律法規的范圍中的。因此這項建議在法律的視角上是行不通的。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33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
第五十一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婚姻法》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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