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有何特殊規定?
發表于:2015-03-23閱讀量:(3617)
根據《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特殊規定有:
一、結婚提前申請
根據該規定第九條,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二、可選擇結婚登記機關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注銷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三、需要出示的證件
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需要出示軍人身份證件(軍官證或士兵證),和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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