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家庭暴力該負什么責任
發表于:2015-03-27閱讀量:(3618)
根據《婚姻法》及有關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由:
一、 行政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和《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為,受害人提出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據此,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根據受害人的請求,施暴者應當承擔15日以下拘留、或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
二、民事責任
對于當事人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實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員,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責任。對于造成受害人人身上海的,受害人還可以要求實施家庭暴力一方承擔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
如果是夫妻一方遭受另一方的家庭暴力的,一方還可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雙方當事人離婚,并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多分財產。還可要求施暴一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
三、刑事責任
如果當事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刑事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如果公安機關對于已經構成刑事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不依法立案調查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檢察院申訴;如果公安機關認為不要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認為犯罪的,受害人也可以不通過公安機關及檢察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實施家庭暴力者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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