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男子同時交17個女友,是否構成重婚罪?
發表于:2015-04-08閱讀量:(4081)
今年21歲的小麗是湘潭人,上個月24號晚,她接到電話說男友袁某因車禍重傷住院。心急火燎的小麗趕緊去探視,可她怎么也沒想到,袁某的病床前圍了十幾名自稱是男友“妻子”的女子。為了弄清緣由,小麗主動建了一個微信群,將前來探視的女子微信都加了進來,一共17人!大家一溝通才發現,袁某竟是他們共同的男友。那么我們不禁要問,如此多的妻子,該男子是否構成了重婚罪?
一、重婚的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犯罪分析
重婚有兩種形式,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2.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而在實踐中重婚總是以事實重婚的方式出現。按照《婚姻法》上的定義,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違反結婚程序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群眾也公認他們是夫妻的。也就是說,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義;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于第一個要件,雙方須以夫妻相稱,這一點可以根據同居雙方的供述認定。但是,由于大多數當事人在事發后都拒絕承認這一點,所以只能間接地來證明。如雙方居住的地方有無表征其是夫妻的證據,包括房內有無“喜”字、有無雙方喜慶的請柬、有無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用品;雙方對外是否以夫妻相稱、對外人稱其為夫妻是否加以阻止或糾正。對于第二個要件“公開同居生活”,首先,這種同居必須是公開的,即雙方對此是毫不掩飾的,雙方的事實婚姻關系須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對外的公示性,若是秘密的,則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最多只能認定是通奸,而通奸在法律上是不被認為重婚的。
根據以上分析可知必須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才構成重婚,而本案中該男子雖然與17名女子有男女關系,然而都為領結婚證也從未有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因此不構成重婚,更談不上重婚罪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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