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女子爭奪撫養權失敗毒殺幼子,孩子撫養權如何確定?
發表于:2015-04-15閱讀量:(2740)
近日,一則母親爭奪撫養權失敗,買老鼠藥毒殺3歲幼子的新聞令人唏噓不已,也讓經手此案的檢察官大呼:切勿以愛之名行傷害之事。據了解,生于1989年的許閩身材嬌小,內向。2009年,經親戚朋友介紹相親,許閩與同鄉男子曾勇成了男女朋友,半年后,兩人回衡陽領取了結婚證。閃婚后兩人矛盾不斷,經過5年多聚少離多的相處,2015年2月9日,許閩和曾勇在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由于許閩的身體不好,經濟狀況也不足以撫養兒子成年,雙方約定孩子由男方撫養。但是許閩心里卻不情愿,想著如果兒子死了,就沒人能搶走,于是買了老鼠藥將幼子毒死。這件“以愛為名”的極端鬧劇已經落幕,但是關于離婚后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卻依舊被關注,那么,孩子的撫養權到底如何確定呢?
一、離婚后孩子撫養權如何確定?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依據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誰撫養?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于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情況也可作為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另外,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二、法院的參考依據
(一)夫妻雙方的綜合素質
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父母的接人待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質及學習熱情等特性無時不再影響著自己的孩子,所以,爭取撫養權一方盡力將自身具備這些優勢展現出來,比如,教育經歷證明、單位頒發的榮譽證書等。
(二) 雙方的撫養能力
法院確認雙方的撫養能力主要兩方面:一是看雙方的經濟能力;二是看雙方的家庭成員。如果您有充分的經濟實力,為孩子提供更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對您爭取孩子撫養權是非常有利的。
子女自降生之日起,便是獨立的個體,不是附屬品,具備生的權利,父母有義務撫養監護。當然,婚姻自由,是每一個公民擁有的基本權利。當愛到盡頭、覆水難收之時,離婚也無可非議,但為人父母者應該愛護自己的孩子,為他們選擇更有利的成長方式。
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