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法律吟唱“常回家看看”的喜與悲
發表于:2015-04-28閱讀量:(2510)
浙江省海鹽縣一位90歲高齡的錢老太,前段時間一紙訴狀將六個兒女起訴到了法院,要求他們承擔自己在敬老院的各項費用,并要求子女每星期輪流履行探望義務。在法院的調解下,六子女各自承擔起了自己的責任。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這一法條也被媒體大眾解讀為“常回家看看”,這種表述雖然不夠規范,但卻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人們接受信息的成本,故而很快“常回家看看”就成為了新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老年人“精神慰藉”相關規定的代名詞。
該規定一出臺,就成為廣受熱議的法條,有些人大呼“老有所依“,”老年人有保障了“,相反,有些人則對原本的道德問題上升為法律規范而困惑以及對該規定的可行性感到擔憂。
現在,該法條真的成為了老年人維權、尋求精神慰藉的法律武器了,我們也應該正視該規定的法律意義了。
一、“常回家看看”的法律釋義
“常回家看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筆者給該法的定位是社會法。社會法的作用是保護社會正常的秩序,如勞資秩序、家庭秩序。該規定屬于義務性規定,義務主體是家庭成員,對象是老年人,對孤寡老人,與子女分開居住的老人,法律賦予其 “被看望權”。相對于義務主體,從體系解釋分析,該法條是家庭成員。切確而言是負贍養扶養義務的家庭成員的法定義務。該義務內容是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經常看望或問候老年人,給予老人適當的精神慰藉。
二、“常回家看看”的立法必要性
空巢老人成為社會普遍現象。現在的生育政策、社會生活觀念和工作環境造成了孤寡老人的“留守”。早前便曝出老人在家里過世,無人問津,老人的尸體被飼養的家犬吞食的悲劇。老年人由于身體狀況的變化,心理承受能力降低,認知和判斷變得敏感而脆弱。特別是現在獨生子女政策下,子女又“遠游”工作或者獨立居住,老人更是得不到關注,而中國的家庭觀念自古就是“兒女滿堂“,
“天倫之樂”,理想和現實的落差讓老人們一時無法接受,又由于缺乏相關的日常興趣和活動(廣場舞的風靡可見一斑),老年人“走投無路”,一些與子女關系不好的老年人,更是受到子女的“冷暴力”,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保護的問題迫在眉睫。
三、精神慰藉規定的成果
(一)明確“精神贍養”的范圍
2012年修訂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首次明確了精神贍養的范圍包括看望和問候老年人,這就在法律上明確和強化了“孝”,使得今后老年人精神贍養的相關訴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引導公眾重視老年人的精神贍養問題
“常回家看看”的法律規定的功能主要在于它的社會導向意義上。從微觀層面來看,精神贍養更多的應體現為“父慈子孝”這種和諧的倫理關系,法律規定精神贍養的相關內容并明確其范圍,不是為了讓人們死板的履行法律規定,把“孝”當作一種純粹的法律義務,其意義遠不止法律強制“孝”所表現出來的那樣簡單,其目的更多的在于提醒公眾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已屬違法,引導公眾重視老年人的精神贍養問題,鼓勵公眾主動去履行道德義務。
四、質疑
(一)道德法律化
“盡孝道”是人之常情,“常回家看看”的規定之所以會被人質疑,不是因為“人情冷漠”,“世風日下”,而是因為,一些人確實看到了該規定的性質和屬性,質疑它是否可以作為法律而存在。法律的觸角不該延展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在對某個社會問題進行立法時,我們是否考慮到了法律的社會效果,防范了立法的連鎖反應和副作用,是否維護法律制度體系化建構。我們不能因為社會問題的緊迫而滋生“法律萬能主義”,法律可以解決很多問題,但是不能包辦一切。法律和道德有聯系也有區別,二者的界限也是不明確的,的確有些道德問題在不同時代可以成為法典的內容,之如古代不敬父母可以受到刑罰懲罰、現今的誠實信用成為“帝王條款“一般。但是一些問題總是不適合法律的直接調整,恰如法律不涉足純粹情人的戀愛關系,也不規制單純的思維活動。現在法律讓我們“常回家看看”,不回來,國家機關幫助父母“打你屁股”,難道不是國家保護老人權益的宣告的效果大于落實的效果嗎?難道不是為了從立法層面進行相關的道德呼吁和精神歸化嗎?該規定的精神壓力不是多于法律執行壓力嗎?因此,該規定說到底是對贍養義務人的精神提倡,而不是精神強制。立法者對制定該規定“動真格”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否則一不小心就導致法條的“見光死”或者法院無法切實運用,與具文無異了。
(二)贍養扶養的量化
2012年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了精神贍養的范圍,包括看望和問候老年人,我們漫想,是否會發展到規定看望的時間、地點,甚至是指定做什么事、玩什么游戲、去多遠的地方旅行等等。證據法上始終在探尋證據的量化,然而并非任何法律問題都可以量化的,量化的作用是便于法院的判斷、執行,然而對老年人“精神慰藉“的量化效果并不會很好。畢竟法律可以強制人身,無法強制人心。子女被強制執行去探望老人,既然是探望,看一眼是不是看?判決與老人待上一天,是不是可以冷戰?判決下來,履行人會不會“掛羊頭賣狗肉”?
(三)判決可行性
不少人質疑“常回家看看”的可執行性,認為根據該條款,即使量化看望的頻率,明確問候的方式,援引該條款直接判決也不可能達到預期效果,有可能強迫公民去實現他們不愿意實現或不可能實現的事情,最終履行效果不佳,更會削弱法律的尊嚴。
本案的處理結果也是調解收官的,調解事實上是一種非法律方式,辦案法官也是基于這種考慮:判決方式強制義務人履行贍養、“常回家看看“的社會實際效果遠不如當事人間心平氣和地思想”血濃于水“的親情而”冰釋前嫌“來的好。
五、結語
筆者認為,上述法條規定事實上宣告提倡的作用遠大于強制懲罰的作用。解決失孤老人問題,應當依靠整個社會的聯動,而不是幾條單薄的法律。法律的
“義憤填膺”、“盛氣凌人”有時無法軟化人心,反而是以柔克剛效果來得顯著。完善社會保障,切實解決老年人生活、養老、娛樂問題,積極推動老年人發揮余熱,參與社會管理,讓老年人獲得尊嚴,老有所依、老有所養、老有所事,才能促進社會和諧,使老人成為”家中一寶“。也不再為難法律生硬地規定“常回家看看”。
法律依據: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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