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家庭暴力離婚損害賠償
發表于:2015-07-10閱讀量:(4439)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夫妻一方有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對于離婚損害賠償《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一、提出的主體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家庭暴力的離婚損害賠償只能由無過錯方即受害者提出,無過錯方的配偶是賠償主體。
二、提出的時間
根據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的情形不同,該解釋對當事人提出的具體時間作出了如下規定:
(一)不得提出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在離婚時一并提出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三)離婚后一年內提出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三、賠償的范圍
根據該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離婚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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