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京東CEO劉強東未來10年收入只有10元作為婚內財產?!
發表于:2015-08-11閱讀量:(5104)
8月8日,京東集團董事長兼CEO劉強東與奶茶妹妹的結婚證照片在朋友圈里刷屏了。可就在前一天,劉強東還將自己未來十年的年薪降至1元。
在美國上市的京東最新披露的財報顯示, 京東董事會今年5月批準了一項針對公司董事長兼CEO劉強東的一項為期10年的薪酬計劃。劉強東每年只拿1元現金形式底薪(cash salary)和零元現金形式獎金,被授予了涉及26,000,000股京東A級普通股的購買權(行權),涉及股票規模約占京東總股本的0.9%。在該10年期限內,公司不得再向劉強東授予額外股權。
也就是說,五月份東哥提前透支了自己10年的薪水和獎金,價值26.5億。未來10年收入=10元。然后!!!現在突然宣布結婚了。也就意味著,這26.5億是婚前個人財產!一時間,網友們為了東哥和奶茶的幸福操碎了心。東哥你這么任性,奶茶妹妹造么?
好吧,不管奶茶怎么想,今天易法通律師,將從法律的視角為廣大同胞們解讀婚姻中的婚前財產。
? 婚前財產的認定
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
1、“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
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2、“購房”時間點,即什么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并取得《房產證》之日。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后以共同財產支付的。
? 婚前財產的種類
婚前財產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
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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