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法務文章 - 空調主機從11樓掉下!高空墜物,誰來承擔法律責任?
發表于:2019-07-15閱讀量:(1935)
近段時間,高空墜樓致人損害案件頻發,引發廣大媒體和公眾的深切擔憂。
——廣東深圳:五歲男童被墜落窗戶砸倒
6月13日深圳一小區高空墜落玻璃窗砸傷了五歲男童的頭部,16日上午男童因搶救無效死亡。半個多月前,事發小區還曾發生過另一起高空墜物的事件。
——江蘇南京:十歲女童被高空墜物砸傷
6月19日,江蘇南京10歲女孩遭遇高空墜物受傷,經手術,女童生命體征平穩,后期仍需重癥監護。后經查,該墜物是一名男孩從樓上拋下。
——廣東深圳:女子被高空墜落的杠鈴片砸傷
6月22日,深圳一女子在地鐵口被杠鈴片砸到導致頭部受傷,原因是因為居民打掃衛生時不小心將一塊健身用的杠鈴片從樓上掃落。
現在的城市高樓林立,人行走在路上,除了要注意身邊的車輛,還要擔憂頭頂的安全。高空墜樓事件的頻發,讓社會大眾多多少少有些恐懼感。小到煙盒、紙片,大到花盆、鐵片,更有大風天氣引發廣告牌掉落、墻體老化導致的墻體脫落,高空墜物是防不勝防。
而就在今日,又有新聞報道深圳一小區業主家空調主機從11樓突然墜落,初步判斷是因為安裝師傅操作失誤而引發的墜落。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否則又將會是一個悲傷的慘案。
雖說近年來,關于高空墜物的討論和建議有很多,但悲劇還是持續在發生。除了高空墜物的事前治理存在很大難度外,事后追責要找到肇事者和責任人就更有難了。在極端的情況下,無法證明自己無責任的住戶有可能就要受到法律的“連坐”懲罰。
而要具體分析高空墜物案件的法律責任,主要是從《侵權責任法》入手來討論。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這條法律規定要怎么理解呢?就拿空調外機從11樓墜落的事件來說,路邊經過的小李被砸傷,但是11樓的小劉沒法證明這個空調外機不是自己弄下去的,這時小劉要對小李進行賠償。若是賠償后小劉發現這空調外機是安裝師傅沒有安裝好,失誤導致的墜落。那這時,小劉就可以向安裝師傅進行追償。
根據《侵權責任法》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空墜物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也就是說,除非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不然就要承擔責任。
我們還是用舉例子的形式來解釋下該法律條款的意思,比如說,小李在某小區被樓上丟下的芒果砸成了重傷,據目擊者說是從18樓掉落的,但是這時18樓的住戶沒辦法證明這芒果不是自己,因此這18樓的住戶都要對小李進行補償,但這時出來了一個小趙,小趙說自己天生對芒果過敏,家里是不可能買芒果的,而且那天自己不在家,小趙能夠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因此小趙就不需要承擔對小李的補償。
最后,小編給大家提個醒:安全你我他,監督靠大家。高空墜物的悲劇是我們誰也不想看到的,在治理這一難題的關鍵點,還是要對高空拋物的這種行為進行預防做起,對自己的房屋、物品等妥善維修、保管或者處理,同時家里有小孩的,家長們也要做好高空墜物的教育工作,盡最大的努力避免這類事故的發生,共同維護我們城市的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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