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條【定金的成立】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章附則
第九十二條【動產與不動產】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
本法所稱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第九十三條【擔保合同的表現形式】本法所稱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第九十四條【擔保物折價或變賣的價格確定】抵押物、質物、留置物折價或者變賣,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九十五條【本法適用的例外】海商法等法律對擔保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六條【生效日期】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