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條件而中途退出聯營的,退出方應當賠償由此給聯營體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但如聯營其他方對此也有過錯的,則應按聯營各方的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六、關于聯營合同的違約金、賠償金的計算問題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聯營合同訂明違約金數額或比例的,按照合同的約定處理。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比例過高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經濟損失酌減;約定的違約金不足補償實際經濟損失的,可由賠償金補足。聯營合同訂明賠償金計算方法的,按照約定的計算方法及實際情況計算過錯方應支付的賠償金。聯營合同既未訂明違約金數額或比例,又未訂明賠償金計算方法的,應由過錯方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七、關于聯營合同解除后的財產處理問題
(一)聯營體為企業法人的,聯營體因聯營合同的解除而終止。聯營的財產經過清算清償債務有剩余的,按照約定或聯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聯營體為合伙經營組織的,聯營合同解除后,聯營的財產經清償債務有剩余的,按照聯營合同約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清退投資,分配利潤。聯營合同未約定,聯營各方又協商不成的,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二)在清退聯營投資時,聯營各方原投入的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原物存在的,返還原物;原物已不存在或者返還原物確有困難的,作價還款。
(三)聯營體在聯營期間購置的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不能分割的,可以作價變賣后進行分配。變賣時,聯營各方有優先購買權。
(四)聯營體在聯營期間取得的商標權、專利權,解除聯營合同后的歸屬及歸屬后的經濟補償,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商標權應當歸聯營一方享有。專利權可以歸聯營一方享有,也可以歸聯營各方共同享有。聯營一方單獨享有商標權、專利權的,應當給予其他聯營方適當的經濟補償。
八、關于無效聯營收益的處理問題
聯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聯營體在聯營合同履行期間的收益,應先用于清償聯營的債務及補償無過錯方因合同無效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者因合同內容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而導致聯營合同無效的,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對聯營體在聯營合同履行期間的收益,應當作為非法所得予以收繳,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對聯營各方還可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檢察機關查處。
九、關于聯營各方對聯營債務的承擔問題
(一)聯營各方對聯營債務的責任應依聯營的不同形式區別對待:
1、聯營體是企業法人的,以聯營體的全部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聯營各方對聯營體的責任則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抽逃認繳資金以逃避債務的,人民法院除應責令抽逃者如數繳回外,還可對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2、聯營體是合伙經營組織的,可先以聯營體的財產清償聯營債務。聯營體的財產不足以抵債的,由聯營各方按照聯營合同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以各自所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未約定債務承擔比例,聯營各方又協商不成的,按照出資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確認聯營各方應承擔的責任。
合伙型聯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聯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3、聯營是協作型的,聯營各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分別以各自所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以提供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參加合伙型聯營的,應當按照聯營合同的約定承擔聯營債務,如合同未約定債務承擔比例的,可參照出資比例或者盈余分配比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