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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法律法規
發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分類導航: 解釋
所屬類別: 合同糾紛
發布日期: 1990-11-12
關鍵字: 債權債務
(三)以提供技術使用權作為合伙型聯營投資的聯營一方,應當按照聯營合同的約定承擔聯營債務,如其自己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清償聯營債務的,可以一定期限的技術使用權折價抵償債務。
199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