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則 第二百四十六條 【授權地方性法規暫時規定不動產統一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前,地方性法規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作出規定。第二百四十七條 【施行日期】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