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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合同簽訂地:
風險提示:
因本協議約定的爭議管轄法院是合同簽訂地法院,故合同簽訂需要明確填寫到某城市某區。
甲方(出資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出資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丙方(出資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為尋求合作發展,合作各方經充分協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各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簽訂如下協議,作為各方發起行為的規范,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公司概況
1、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為“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2、公司主要經營 。公司住所設在 市 區 路 號 樓(房)。
3、責任承擔:出資方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新公司承擔責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新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條 注冊資本
1.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元整,出資為 形式,其中:
(1)甲方:出資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大小寫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分 次繳清,即首次出資人民幣 元,于公司臨時賬戶開設后 日內存入公司臨時賬戶; 年 月 日前出資 ; 年 月 日前出資 ;
(2)乙方:出資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大小寫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分 次繳清,即首次出資人民幣 元,于公司臨時賬戶開設后 日內存入公司臨時賬戶; 年 月 日前出資 ; 年 月 日前出資 ;
(3)丙方:出資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大小寫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分 次繳清,即首次出資人民幣 元,于公司臨時賬戶開設后 日內存入公司臨時賬戶; 年 月 日前出資 ; 年 月 日前出資 ;
2、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3、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及時辦理財產過戶手續。
風險提示: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故以非貨幣出資的,需要提供資產評估報告。
4、出資人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 出資的轉讓
任何一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須經其他出資人同意。任何一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出資人有優先購買權。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五條 公司登記
各出資方同意指定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
第六條 新公司組織結構
1、公司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
風險提示:
公司組織結構可以根據公司的規模,選擇不設董事會、監事會,設立執行董事與執行監事,執行董事與執行監事不能為同一人。
2、公司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丙方委派 名,董事長即法定代表人由 方委派的董事擔任。
3、公司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丙方委派 名,監事會主席、召集人由 方委派的監事擔任。
4、公司設總經理 名,副總經理 名,均由董事會聘任。
第七條 出資方的權利和義務
1、各出資人因個人原因對外承擔債務或者因個人原因可能導致第三方執行其在新公司的財產的,該出資方應積極處理對外債務,避免對新公司的財產造成損失。
2、及時提供本公司申請設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在本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出資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受到損害的,對本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4、出資人未能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時繳納出資的,除向本公司補足其應繳付的出資外,還應對未及時出資行為給其他發起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有關公司設立的事宜及將來公司設立后的股東決議等必須由簽署本協議的出資人參與,除非有特別書面授權,否則包括其家屬在內的其他人不得代為簽署相關決議。
第八條 費用承擔
1、在本公司設立成功后,同意將為設立本公司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列入本公司的開辦費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
2、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出資人原本意愿時,經全體出資人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按各出資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攤。
第九條 合營期限
1、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之日。
2、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同,各出資方應依法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按各出資方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合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規定依期如數繳納出資額時,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出資額的 %作為違約金。如逾期 個月仍未提交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
2、由于一方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錯方承擔其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