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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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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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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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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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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軟件、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置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
第一條 合作宗旨:甲、乙、丙三方本著自愿公平,誠信共贏的原則合作經營。
第二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作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資金、技術、勞務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時,應明確各自的權益份額,否則很容易在項目實際經營過程中就責任承擔、盈虧分擔等產生糾紛。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齊。
(二)乙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齊。
(三)丙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齊。
(四)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作期間各合作方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方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作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出資金額為依據,三方按各自出資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出資金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進入、退出、出資的轉讓。
(一)進入:①新合作方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作方的同意;②承認并簽署本合伙作協議;③除協議另有約定外,進入的新合作方與原合作方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的責任。并且對進入前的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出:
1、自愿退出。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方可以退出: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出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作方同意退伙;③發生合作方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事由。
合作協議未約定合作方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作方在不給合作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出,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方。合作方擅自退出給合作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出。合作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出: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出生效日。
3、除名退出。合作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方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損失;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方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出。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合作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方退出后,其他合作方與該退出作方按退退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作方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方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方以外的第四人轉讓,第四人應按進入對待,否則以退出對待轉讓人。合作方以外的第四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方。
第七條 合作負責人及合作事務執行。
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一)全體合作方共同執行合作企業事務。
(二)合作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作方決定,合作方均為合作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2、對合作事業進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4、支付合作債務。
第八條 合作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方的權利:1、合作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作的經營活動由合作方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2、合作方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3、合作方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方共有;4、合作方有退出的權利。
(二)合作方的義務:1、按照合坐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一;2、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3、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方同意,禁止任何合作方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作,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方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作方參與經營與本合作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方同意外,合作方不得同本合作進行交易。
(四)合作方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出的情況下,其余合作方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方進入經營。
(二)在合作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方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選擇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經全體合作方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作方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作期限屆滿;2、全體合作方同意終止合作關系;3、已不具備3個合作方;4、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銷;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作方擔任或經全體合作方過半數同意,自合作企業解散后15日內委托第四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方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日常支出;返還合作方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合作方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方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
合同的約定雖然細致,但無法保證合作方不違約。因此,必須明確約定違約條款,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則能夠以此作為追償依據。
(一)合作方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方造成的損失;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