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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和住所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
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
出資額(萬元)) |
出資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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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_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股東、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名稱 |
身份證號 |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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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七)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九)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行使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三)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設置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任免除應由股東決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有關改善公司監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三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______月______日到______月______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______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五)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__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