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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街)______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______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 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股東名冊
第十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 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____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 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______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勺鋈缦乱幎ǎ?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_______日前以______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 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 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 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______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___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
第三十一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董事的每屆任期年限為______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為保持公司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每次換屆人數不應高于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應在會前十日書面通知各董事。若經1/3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解聘公司經理,根據公司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其中第3、4、5、6、7、9項應經2/3的董事表決同意,其余由過半數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作記錄,由出席董事簽字存檔。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的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出資證書。
(三)監事會
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是公司常設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董事會、董事、公司高級職員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______人,每屆任期______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______由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召集人由監事會同意推選產生。
本屆監事會成員:______,其中______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四十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決議應2/3以上的監事同意方為有效。
(四)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董事會授權給公司經理負責。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職員由公司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條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
8、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國家公務員、現役軍人、法官、檢察官、警官等。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十五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下列義務:
1、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2、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3、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4、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其個人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5、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6、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7、董事、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不得違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超越董事會的授權,若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公司經理及其它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報告董事會,董事會在接到申請起10日內作出決議允許請求辭職的高級職員在______日后辭職,在批準辭職前公司高級職員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若違反此條規定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