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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資人):
乙方(出資人):
為合作發展,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共同出資設立從事售電業務的公司,在協商一致、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簽訂如下協議內容,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公司基本情況
1.1申請設立的公司名稱擬定為“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協議簽訂后三日內,甲、乙雙方(以下也稱為:全體股東)應按本協議第三條約定辦理公司名稱預核準登記,公司名稱以工商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
1.2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
1.3公司的經營范圍為:電力銷售、維修等。
1.4公司的經營期限,暫定為______年。
第二條、公司出資人的基本情況
2.1甲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
2.2乙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
2.3甲方已知,乙方所持股份中,包含其他自然人股東之股份,由乙方代持股。甲方同意,無論何時,其他自然人股東要求將其姓名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甲方均不提任何異議并愿配合出具相關文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三條、注冊資本與出資
風險提示:
投資協議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出資問題,因此一定要在協議中載明出資的方式,以此方式認繳的出資額是多少,確定該出資額所占的出資比例等。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出資實際繳付的時間確定。實踐中不乏有投資人在簽訂出資協議后,因各種原因而遲遲不予繳付出資,從而導致整個合作項目進程延緩。若未在協議中對此約定,或使遲延履行出資義務人逃脫責任。
3.1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大寫:______萬元)。其中:甲方:認繳出資額為______萬元(大寫:______萬元),以實物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繳納。甲方出資實物應為甲方獨立所有、獨立使用的________配電網資產,出資實物由雙方共同委托的評估機構核實財產并評估作價,評估價值應經雙方共同認可,出資實物應附著清單。乙方:認繳出資額為______萬元(大寫:______萬元),以貨幣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繳納。
3.2全體股東應在本協議簽訂后______日內共同開設公司銀行賬戶并委托評估機構,辦理甲方出資財產的委托評估工作。
3.3全體股東均應按本協議第3.1條規定的出資期限,及時繳付出資,實物出資應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3.4全體股東均承諾本協議項下己方出資權屬清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擔保或第三者權益,辦理財產權轉移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
3.5如以上資金不足以運行項目,則各方同意按照上述出資比例繼續繳納出資,并增加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登記與資質取得
4.1全體股東同意指定______為代表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
4.2全體股東同意指定______為代表作為申請人,向監管機構申請辦法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營業許可證。
4.3各方應保證向申請人提供的己方登記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組織結構
5.1公司組織結構為股東會、執行董事、監事、總經理。
5.2公司設執行董事1名,由乙方委派,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5.3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兼任或聘任。
5.4公司設1名監事,由甲方委派。
5.5股東會、執行董事、監事、總經理的職權范圍及議事規則參照公司法相關規定,以公司章程最終規定為準。
第六條、甲方用電
6.1鑒于公司從事售電業務且甲方為公司股東,故公司運行期間,甲方用電由公司全部提供,公司因提供甲方用電而產生的成本由乙方自愿承擔。
6.2甲方實際用電量以公司計量為準。
第七條、紅利分配與風險承擔
風險提示:
在盈余分配問題上,投資人通常不會忽略,但對于投資項目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分擔上,投資人往往會出現疏漏。雖然各投資人對外承擔責任的范圍和內容是一致的,但對投資人內部責任分擔以及追償問題很大程度上是依據協議/約定確定的。若因約定不明,會使得無過錯投資人要與過錯投資人共同承擔責任,甚至數倍于有過錯投資人。
7.1雙方同意甲方年度用電量的購、售電差額所產生之可分配紅利,由甲乙雙方平均分配。
7.2甲方年度用電量購、售電差額的計算方法為:甲方年度用電電費(按公司交給電業局的電度電價計算)-線(變)損-購電成本(發電廠電價+輸配電價+政府基金等)。
7.3除上述7.1、7.2條所約定情況外,公司因其他經營所產生之可分配紅利,由甲乙雙方按股權比例分配。
7.4甲乙雙方以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按股權比例承擔風險。
第八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權利
8.1隨時了解公司的設立工作(含資質申請,下同)進展情況。
8.2簽署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文件。
8.3審核設立過程中籌備費用的支出。
8.4在公司成立后,按照國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行使股東應享有的權利。
(二)義務
8.5及時提供公司申請設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8.6如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時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補足其應繳付的出資外,還應對其未及時出資行為給其他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8.7公司成立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抽逃出資。
8.8公司成立后,全體股東按照國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承擔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第九條、費用承擔
9.1全體股東同意在公司設立成功后,將為設立公司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列入公司的開辦費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
9.2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如因任何一方過錯,導致公司設立不能,則設立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由過錯方全部承擔。
9.3除上述9.2條所約定情形外,如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股東原本意愿或者公司不能設立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按本協議第3.1條所約定的股權比例分攤。
第十條、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