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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自然人)
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乙方(法人):
地址: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各方共同出資并由甲方以其名義受讓______%股權,并作為發起人參與___________________(暫定名)的發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作項目
第二條 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風險提示:
投資協議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出資問題,因此一定要在協議中載明出資的方式,以此方式認繳的出資額是多少,確定該出資額所占的出資比例等。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出資實際繳付的時間確定。實踐中不乏有投資人在簽訂出資協議后,因各種原因而遲遲不予繳付出資,從而導致整個合作項目進程延緩。若未在協議中對此約定,或使遲延履行出資義務人逃脫責任。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總額(以下簡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其中,各方出資分別:
甲方(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 ;
甲方(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 ;
甲方(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 ;
乙方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 ;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資額以________倍的溢價受讓________股權,其中________持有________%股權,________持有________%股權,________持有________%股權,甲方以該股權作為出資,參與股份公司的發起設立,乙方將持有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________%。
各共同投資人應于____年__月__日前將上述出資額解入指定的銀行:_________;用以設立 ________________(暫定名)。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冊工作。
風險提示:
在盈余分配問題上,投資人通常不會忽略,但對于投資項目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分擔上,投資人往往會出現疏漏。雖然各投資人對外承擔責任的范圍和內容是一致的,但對投資人內部責任分擔以及追償問題很大程度上是依據協議/約定確定的。若因約定不明,會使得無過錯投資人要與過錯投資人共同承擔責任,甚至數倍于有過錯投資人。
第三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1、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或按其股權占股份公司總股本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2、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所占股份公司股權比例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3、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股權比例共有。
4、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股權比例取得財產。
第四條 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托甲方(________)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________、________協助________完成公司的日常事務。
3、股份公司董事長及財務負責人員由乙方委派。
4、乙方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項目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5、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6、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7、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8、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資;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五條 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股權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六條 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5、自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日起,甲方不得在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從事任何與公司相關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