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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住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地址:
風險提示:合伙人資格
審查合伙人的資格,是簽訂合伙協議最重要的方面。因合伙企業具有較強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間比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智的選擇合伙人不單純是熟悉、信任,還要看其有無一定的物質實力或軟實力。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一旦企業債務不能償還時,有實力償還的合伙人就有被強制償還企業全部債務的風險,如果其他合伙人沒有實力,不應由其承擔部分則很難追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合伙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國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本協議承諾,不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第六條、合伙企業名稱:_______創業投資基金(該名稱為暫定名,應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校準的名稱為準,以下簡稱“本合伙企業”或“合伙企業”)。
第七條、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八條、合伙目的:從事投資事業,為合伙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第九條、合伙經營范圍:受托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
第十條、合伙期限為__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長或縮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質和承擔責任的形式
第十一條、本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共_____人,分別為:______,______。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減少合伙人的數量。各合伙人名稱及住所等基本情況如下:
1、_______人
_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_______人
_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風險提示:合伙人出資
一定要理清楚合伙人的出資。每種不相同的種類都必須折價為相應的股份,在合伙協議中明確。這樣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中,明確各個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因為比例不明確鬧糾紛。
另外,對于合伙人出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的,在合伙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辦理登記手續的義務承擔者,辦理時間以及辦理費用的承擔等等。對這些事項約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將增加企業法律風險。
第十二條、本合伙企業總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億元。
第十三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合伙人的姓名(名稱):
認繳情況:
數額時間方式首期出資數額剩余出資數額持股比例:______%。
第十四條、作為合伙企業之資本,合伙協議簽字之日起______個工作日內,各合伙人應向合伙企業繳納其認繳出資的______%,即為首期出資。
第十五條、后期出資按照資產管理公司指令撥付,所有出資應自合伙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_個月內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規定繳納首期出資,則該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業不能設立之損失,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業開辦費用及按一年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資資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時繳納后期出資,則履行出資義務的其他合伙人有權以該投資人前期實際出資額的______%最為投資股本,重新計算合作各方之間的出資比例。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風險提示:利益分配和債務承擔
合伙人之間的權益的分配、責任劃分要明確。雖合伙企業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內部合伙人之間還是要按份額分紅、承擔債務的。有些合伙企業對此沒有約定,從而導致在分紅或承擔債務時合伙人之間產生糾紛,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第十六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各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對于合伙企業取得的項目投資收益,______人將獲得收益分成,比例為合伙企業投資收益總額的______%;______人將獲得收益分成,比例為合伙企業投資收益總額的______%。
2、分配時間:本合伙企業對每年度(本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的一年時間為一個年度,以下同)已實現并收回的利潤全部進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潤;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后,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分配。
3、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未按期繳納出資的,合伙企業在向其分配利潤和投資成本時,有權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資、違約金等費用。如果其應分配的利潤和投資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項的,應當補繳出資并補交上述費用。
第十七條、合伙企業費用
合伙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合伙企業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下列費用:
1、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費用。
2、開辦費。
3、合伙人會議費用。
4、合伙企業年度審計所發生的審計費。
5、必要的媒體費用。
6、合伙企業自身發生地與投資業務及投資項目無關的其他律師費和咨詢費等。
合伙企業費用由合伙企業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間根據其實繳出資額按比例分配。作為資產管理公司對合伙企業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務的對價,各方同意合伙企業在其存續期間應按下列規定相資產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
投資期間按照合伙企業承諾總出資額的2%收取年度管理費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內按投資項目尚未退出下灌木的投資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費;如果回收期延遲一年,則管理費按投資項目尚未退出的投資成本的1%收取年管理費。
管理費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費的支付,由本合伙企業與設立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后期的支付時間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之內。
第十八條、本合伙企業發生虧損時的債務承擔:
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______承擔責任。
第七章: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九條、本合伙企業由______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以下簡稱“執行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第二十條、全體合伙人對本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以及執行合伙人的選擇產生方式等事項約定如下:
1、由執行合伙人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委派xx負責具體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人確保其委派的代表獨立執行有限合伙的事務并遵守本協議的約定。
2、本合伙企業同時委托執行合伙人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資產管理管理公司負責提供資產管理和投資咨詢服務,資產管理公司并負責對合伙企業進行管理,對投資過程進行監督、控制。本合伙企業成立后,應與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協議。
3、有限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執行合伙人執行下列事務必須按照如下方式處理:
(1)對于擬投資的項目,必須取得本合伙企業的投資決策委員會(關于本合伙企業的投資委員會的組成、職權等見本協議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過半數通過后,方可進行投資。
(2)除法律、法規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伙企業進行與投資項目相關的對外劃款、轉賬均應按照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定處理。
4、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5、執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有權督促執行合伙人更正。
風險提示:合作伙伴的職責
在合作初期,創業合作者要明確合作伙伴的各自職責,不能模糊,要能拿出書面的職責分析,因為是長期的合作,明晰責任最重要,這樣可以在后期的經營中不至于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創業合作中會有問題,就是因為責任明細不夠。
第二十一條、執行合伙人的權限:
1、執行合伙企業日常事務,辦理合伙企業經營過程中相關審批手續。
2、負責合伙企業與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資產管理協議的簽訂,通過簽訂資產管理協議由資產管理公司對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
3、代表合伙企業與資金托管銀行簽署資金托管協議。
4、代表合伙企業簽訂其他合作協議,負責協議的履行。
5、代表合伙企業對各類股權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負責合伙企業的投資項目篩選、調查及項目管理等事務。
6、代表合伙企業處理、解決合伙企業涉及的各種爭議和糾紛。
第二十二條、執行合伙人可獨立決定更換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換時應書面通知合伙企業,并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合伙企業應將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三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有權監督合伙企業的資產及賬戶,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合伙企業的資金及賬戶,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審計,相關費用由該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自行承擔。
執行合伙人應當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利潤歸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協議約定對本合伙企業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四條、合伙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合伙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召開合伙人會議,應當提前7日通知全體合伙人,并將會議議題及表決事項通知全體合伙人。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實際出資額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按照合伙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按照表決時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合伙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合伙人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合伙企業事項的處理方式
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是本合伙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合伙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但不限于:
1、決定本合伙企業的存續時間。
2、決定本合伙企業增加或減少承諾資本總額。
3、決定本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修改。
4、決定本合伙企業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準與資產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協議》及修改。
6、批準資產管理公司擬定的基金投資決策管理條例。
7、決定本合伙企業的財務審計機構、法律顧問。
8、決定本合伙企業的分配方案。
9、評估資產管理公司的業績表現。
合伙人會議所作的上述決議必須經代表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伙人通過。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第二十八條、本合伙企業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本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投資決策委員會由5名委員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選舉2名委員,由資產管理公司委派2名委員,其余1名委員由合伙企業選聘外聘專家擔任(外聘專家應具有會計專業或法律專業的知識背景)。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職權范圍包括:
1、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2、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4、制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合伙企業資金的劃轉。
6、選擇確定投資項目,對資產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資方案進行表決。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工作程序如下:
1、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對合伙企業的事項作出決議。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投資決策委員會作出決議應取得超過半數的委員通過。
2、投資決策委員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執行合伙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執行合伙人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3、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合伙企業的事項作出決議后,由資產管理公司負責辦理具體事務。
投資項目的決策原則為:
1、所有投資項目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查批準。
2、一般項目你:經投資決策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同意,形成投資決議,交資產管理公司落實執行。
3、特殊項目:單筆投資金額超過募集總額20%以上重大投資項目,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部委員一致同意,交資產管理公司落實執行。
第二十九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八章:入伙與退伙
第三十條、合伙人入伙,應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風險提示:退出機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當一方退出,什么時候退出,退出時的投入比與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樣補償,是誰承擔?這些要提前書面明晰,簽到合同里,項目的后期合作雙方都能順利的結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義氣用事,以為大家是朋友不必計較的心態,合理的退出機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5、合伙企業累計虧損超過總出資額50%時,有限合伙人可以退貨。
有限合伙人退伙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除非發生不可抗力愿意或進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出除名:
1、未按照本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本協議約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根據本協議有關爭議解決的規定解決。
第九章:保密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合伙企業相關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業與他人簽訂的協議、合伙企業的項目投資計劃、財務會計報告等,均屬于合伙企業的機密資料。任何人不得對外公開或者基于與執行合伙企業相關事務無關的目的使用該等文件。
第三十四條、除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或者根據司法程序的規定應當向有關機構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過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徑向外披露合伙企業相關信息、合伙企業投資的項目情況等任何信息。擬公開被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章:爭議解決辦法
第三十五條、各合伙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通過協商、調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本協議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一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