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藍色字體下載后有風險提示)
甲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乙方:
風險提示:
簽訂合同時應首先檢查相對方的身份,重點是有無代表企業或他人簽訂合同的資格。 凡不是代表本人的一定要有授權委托書,代表企業的還要加蓋公章(不能用部門或財務章等代替,否則一旦發生糾紛會帶來舉證上的麻煩)。 授權委托書上應記明授權范圍、權限并有授權人的簽名、蓋章。簽名、蓋章應清晰可見,合同文本有修改的應在修改處蓋章注明并保持雙方存留合同文字內容的一致性。
住所: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丙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經甲乙丙各方充分協商,就投資合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項目
風險提示:
為避免項目資金被花在與項目無關的事務中,更為降低項目資金被合作方卷跑的可能性,應在合作協議中對項目內容進行明確約定,包括項目名稱、經營范圍、地址等等。
1、合伙企業名稱:
2、合伙企業經營項目和范圍:
3、合伙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伙企業的成立時間以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為準。
風險提示:
對于執行期限較長并不斷形成新文件的合同,應每隔一段時間或每完成一個階段在下階段開始之前簽訂備忘錄作為一個階段的總結,及時明確合同內容。
第二條、合作方式
1、甲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萬元。
2、乙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萬元。
3、丙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萬元。
4、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齊。
5、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萬元。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轉入甲、乙、丙三方的共同賬戶并由指定專人管理。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三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盈虧分擔、薪酬支付的方式以及時間等。一旦因此產生糾紛,可能導致項目無法經營,實際上會損害雙方的利益。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各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對合伙事務行使表決權。
2、下列事項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處理合伙企業不動產或重大機器設備的。
(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或向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3)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4)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對合伙企業進行管理的。
(5)處理流動資金壹萬元以上的。
3、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4、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按出資額的比例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5、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第五條、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合伙企業損失的,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2、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任何條款,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伙事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七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企業所欠稅款。合伙企業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三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八條、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本合伙的合伙人。
第九條、委托執行人
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方作為執行合伙項目的負責人。
第十條、執行人的職責
合伙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伙項目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伙項目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伙項目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伙項目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項目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伙項目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項目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伙項目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出資比例過半數表決通過,但在爭議雙方比例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裁決權。
第十一條、其他合伙人對執行人的監督權: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項目的情況;
2、為了解合伙項目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托執行合伙項目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托;
4、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項目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