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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資金、技術、勞務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時,應明確各自的權益份額,否則很容易在項目實際經營過程中就責任承擔、盈虧分擔等產生糾紛。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項目名稱及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作期限
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___年。
第四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總投資額的____%;乙方出資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總投資額的____%;
(二)雙方以_____________方式出資,于_____年___月___日以前交齊并匯至指定的賬戶: 。
(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作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終總利潤_____% 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終總利潤_____% 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終總利潤 _____% 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以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投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必須經雙方合作人同意;
2、承認并簽署本合作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對入伙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 合作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 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 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事由。
合作協議未約定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給合作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 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損失;
③ 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 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一方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經另一方同意后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第七條 合作負責人及合作事務執行。
(一)甲方負責經營管理及財務出納;乙方負責財務會計。
(二)合作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作人決定,委托_______為合作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作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作債務;
5、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合作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作的經營活動由合作人共同決定,各方按照出資比例享有相應的表決權。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合作利益按投資占比分配。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作,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項目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屆滿;
2、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3、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銷;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自合作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于承擔連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