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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單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電話:
地址:
乙方(勞動者):
電話: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鑒于乙方在甲方公司從業期間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的商業秘密,并獲得增進知識、經驗、技能的機會。為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保密協議:
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擇業的自由,但在行使權利時同樣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密協議跟其它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該協議無效。
第一條秘密信息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內容:
1、業務信息:業務信息的范圍包括但不僅限于甲方的銷售方案、物流配送、產品價格、產品包裝、加工流程、電商銷售數據、網絡渠道、客戶信息、推廣活動、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
2、經營信息:經營信息的范圍包括但不僅限于甲方的客戶名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投招標中的標底及表率內容等。
3、甲方依照法律規定或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4、乙方在從職期間因工作關系而獲得、交換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與甲方事務有關的保密信息。
第二條 保密義務
對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承擔以下義務:
1、不得刺探與本職工作或本身義務無關的甲方商業秘密;
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公司內部員工)獲得、使用或計劃使用甲方商業秘密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公司指示和在業務需要的程度范圍內向應該知道上述內容的公司內部員工或本公司外業務公司進行保密內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公司內部、外部的人員泄露商業秘密信息;
4、為甲方利益盡職盡責工作,在甲方從業期間不得組織、計劃組織以及參加任何與公司相競爭的企業或活動;不得與競爭企業或個人透露甲方任何工作內容與公司任何信息。
第三條 保密期限
風險提示:
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 年后,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約定保密期限做為“直至該保密信息通過正常途徑進入公知領域”為止,而不做具體的年限約定;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保密義務自甲方蓋章和乙方簽字之日起開始,至上述商業秘密公開或被公眾知悉時止。乙方的保密義務并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第四條 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除了員工違反培訓服務期約定或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兩種情形之外,企業不得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的條款。因此,保密協議中不得約定員工泄露企業商業秘密時應當支付違約金,只能要求員工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甲乙雙方商定,如乙方違反上述各項義務而損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擔違約責任:
1、若乙方不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應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
2、若因乙方前款的違約行為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如乙方已經支付違約金的,應予以扣除),具體損失賠償標準為:
(1)損失賠償額為甲方因乙方的違約行為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包括甲方為開發、培植有關商業秘密所投入的費用,因乙方的違約行為導致甲方產品銷售量減少的金額,以及依靠商業秘密取得的利潤減少金額等。
(2)依照(1)款計算方法難以計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