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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遵循誠實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訂立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擇業的自由,但在行使權利時同樣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密協議跟其它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該協議無效。
第一條 甲方秘密信息
甲方的工資薪酬體系設置屬于甲方公司的管理信息內容之一,并經甲方采取保密措施,屬于甲方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二條 甲乙雙方的義務
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此保密協議,乙方不得刺探同事的工資薪酬福利待遇、不得泄露自己的薪酬及福利待遇、保證不擅自發表、不泄漏公司有關薪酬制度的秘密,不使他人獲得、使用或計劃使用這些信息;甲方不能以任何借口、形式泄露乙方的薪酬待遇而造成乙方在工作中受到同事攻擊。如乙方非本人原因知悉他人情況者,應及時向甲方主管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不得傳播、散布、比對。
第三條 保密期限
風險提示:
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 年后,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約定保密期限做為“直至該保密信息通過正常途徑進入公知領域”為止,而不做具體的年限約定;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至勞動合同生效起,一直有效。
第四條 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除了員工違反培訓服務期約定或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兩種情形之外,企業不得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的條款。因此,保密協議中不得約定員工泄露企業商業秘密時應當支付違約金,只能要求員工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1、如果甲方或乙方違反本協議所約定的保密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次性向對方支付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