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藍色字體下載后會有風險提示)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
因乙方現為甲方提供服務和履行職務,且乙方崗位的特殊性,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的商業秘密。為了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有效保護甲方的商業秘密,防止該商業秘密被公開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務院有關部委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保密協議并共同遵守。
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擇業的自由,但在行使權利時同樣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密協議跟其它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該協議無效。
第一條 保密內容
工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方案、軟件設計、程序設計、操作方法、控制方法、測試方法、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結果、圖紙、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等。
第二條 乙方保密義務
1、乙方承諾,在本協議約定的保密期內,嚴格按照本協議約定的保密內容履行保密義務。
2、本協議提及的“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該商業秘密既包括甲方及其關聯公司所有或持有的商業秘密,也包括雖屬于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甲方負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秘密。
第三條 保密期限
風險提示:
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 年后,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約定保密期限做為“直至該保密信息通過正常途徑進入公知領域”為止,而不做具體的年限約定;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1、除非甲方通過書面形式明確說明本協議所涉及的某項保密內容可以不用保密,否則乙方應從與甲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包括試用期在內),無限期保守甲方之商業秘密。
2、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時,已考慮到乙方離職后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故而無須在乙方離職時另外支付保密費。
第四條 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