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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
鑒于甲乙雙方即將開展的顧問工作,乙方將直接接觸甲方經營、財務等商業機密,為更好的規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此協議。
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擇業的自由,但在行使權利時同樣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密協議跟其它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該協議無效。
第一條 秘密信息
本協議稱的商業秘密,是指甲方所有的,能給甲方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的商業情報和信息,具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取得和掌握的創意圖紙、藍圖、試驗結果、試驗記錄、生產假話、技術資料、數據、工藝、配方、樣品、客戶名單、銷售資料、財務報表、管理訣竅、經營策略以及各種備忘錄的原件和復印件等;
第二條 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乙方在合作期間所了解和掌握的有關甲方業務的任何商業秘密,乙方保證在合作期間及合作協議終止后,不以任何方式向項目組意外人或公司泄露、披露、出賣等,也不得用于合作業務意外的其他任何用途,以謀求利益。
第三條 保密期限
風險提示:
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 年后,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約定保密期限做為“直至該保密信息通過正常途徑進入公知領域”為止,而不做具體的年限約定;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雙方同意本協議規定的保密期限為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后____年內有效。
在保密期限內,乙方無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或甲方關聯公司離職,仍須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乙方認可,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在支付工資報酬時,已考慮了乙方離職后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故而無須在乙方離職時另外支付保密費。
第四條 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