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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一、甲方因乙方患有精神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在用人單位給其另行安排工作之后仍不能勝任的原因,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提前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于 年 月 日解除。社保、公積金繳交至____年____月止。并由甲方支付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共計____元。
風險提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三、雙方無違反勞動紀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