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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乙方(勞動者):
員工工號:
身份證:
通訊地址: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了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____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1、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結清以下款項:
a)月份工資:共計¥______元;
b)相應比例年終獎:共計¥______元;
c)經濟補償金:共計¥______元;
d)其它:共計¥______元;
風險提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甲方為乙方繳交社會保險金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1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