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貸款合同雙方出示的合同期限記載不一致,如何確定該期限?
發表于:2013-03-12閱讀量:(3247)
案情:李某用其營業門面為朋友周某的在銀行的10萬貸款作抵押擔保。后周某在一次車禍中車毀人亡,且因該車禍中周某負全責,保險賠償金都用于賠付受害方。周家無力支付銀行貸款,銀行要求李某承擔保證責任。周某家人出示的貸款合同副本標明的貸款期限是2年,但銀行出示的貸款合同上卻標明貸款期限為1年,因為周某向銀行貸款已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因此,銀行要求李某承擔擔保責任。請問:該貸款期限如何確定?
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因此,雙方對期限的認定發生糾紛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舉證證明。
本案中,銀行出示的貸款合同與周某家人出示的貸款合同期限不同,銀行主張按其出示的貸款合同計算貸款期限,那么銀行應提供證據證明其手中的貸款合同是真實有效的,如果銀行能證明其出示的貸款合同是真實有效的,那么應按該貸款合同來計算周某的貸款期限,且李某也應于此時承擔擔保責任;如果銀行不能證明其出示的貸款合同是真實有效的,那么應按周某家人出示的貸款合同來計算貸款期限,李某不應于此時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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