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的注意事項
發表于:2012-12-27閱讀量:(5905)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需要注意約定的效力問題:
一、婚內財產協議中的以下三種約定可能被認定無效: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于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當然均以認定無效而告終。
2、婚內財產協議約定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婚內財產協議中三種限制效力的約定
1、婚內財產協議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的約定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責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關于不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的約定,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陷入經濟困難、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婚內財產協議對第三人的債務由一方承擔的約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該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婚內財產協議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的約定
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義務。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醫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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