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合同當事人名稱變更,是否要重新簽訂合同?
發表于:2013-03-29閱讀量:(3644)
案情:
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委托加工合同,約定由B公司為A公司加工一批貨物。但后來A公司變更名稱為C公司,B公司要求與C公司重新簽訂合同。請問,B公司與C公司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合同?
解答:
不需要。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本案中,A公司變更名稱為C公司,不影響其與B公司所簽合同的效力,不需要重新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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