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未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可否追討工程款?
發表于:2013-04-03閱讀量:(5258)
案情:
甲公司承建了一個小區開發項目,當時沒有簽訂施工合同就進場作業了,后來也一直沒有繼續簽訂書面合同。現在工程竣工,但發包方以未簽合同為由不認帳。請問:甲公司該怎么辦呢?
解答:
可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與未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下,承包人與發包人都存在事實合同關系,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同,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方支付工程款。
本案中,甲公司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是如果實際施工的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話,也可以追討工程款。法律上是承認事實合同關系的。甲公司可以請求法定部門進行工程量鑒定,然后依據當地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計價方式或標準結合工程量進行計算。發包方在此情況下仍然拒絕支付工程款的,甲公司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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