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股權轉讓是否應當通知其他股東?
發表于:2013-04-09閱讀量:(3661)
案情:
甲為A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其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另一股東乙,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但沒有通知公司其他股東。請問:甲乙之間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有效嗎?
解答:
不需要。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案中,甲乙均為A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其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對其他股東沒有法定的通知義務。所以,即使甲乙未將該轉讓事宜通知其他股東,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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