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法律法規 - 訴訟執行風險告知書注意事項
發表于:2012-12-27閱讀量:(3750)
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案件審理、執行中的風險具有可預見性,使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申請執行,現將訴訟的風險和風險責任的承擔、申請執行的期限告知各方當事人:
1、不及時起訴的風險。有財產可供執行要及時起訴,訴訟時效一般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的為一年)。不及時起訴或超過訴訟時效起訴將承擔不利執行或喪失勝訴權的風險。
2、訴訟主體不當的風險。起訴時應確定好訴訟主體,訴訟主體不當將承擔訴訟不利甚至敗訴的后果。
3、訴訟請求不當的風險。訴訟請求不完全,會導致未請求部分視為棄權而得不到審理的風險。訴訟請求的增加、變更或提出反訴,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逾期則不予審理,也會導致放棄權利的風險。訴訟標的金額過高,要承擔過高部分的訴訟費用的后果。
4、訴訟保全不當的風險。訴訟保全的財產必須是當事人依法所有或享有的財產。保全得當、申請及時、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和執行;保全不當、申請不及時,將承擔不利甚至賠償損失的后果。
5、不按時繳納訴訟費用的風險。原告起訴、增加訴訟請求或被告反訴,當事人申請保全,不按時繳納費用的將承擔不利甚至失去勝訴權的后果。
6、不能充分提供證據的風險。原告起訴或被告反訴,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后果。
7、超時提供證據的風險。當事人應在人民法院舉證通知書限定的舉證時限內提供證據。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的,該證據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也不得在法庭上質證(對方同意質證的除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舉證方應承擔所主張事實不能認定的風險,甚至敗訴后果。
8、不能提供原始證據的風險。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證據系在域外形成的,還應履行相應的證明手續,否則會導致證據無效的后果。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須親自出庭作證(除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五種情形外),否則會導致證人證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9、申請評估、鑒定的風險。申請評估、鑒定的各方當事人,不按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不預交評估、鑒定費用或不提供相關材料的將場地不利甚至敗訴的后果。
10、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風險。申請法院調查收集的各方當事人,不按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將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后果。
11、開庭不按時出庭的風險。不按時參加法庭審理活動的,原告承擔起訴被視為撤訴的后果;被告承擔缺席審理甚至舉證不能的后果。
12、一方下落不明的訴訟的風險。一方下落不明,會導致審理時間過長,不能盡快結案的風險。一方下落不明,有可能導致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
13、無足夠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被執行人雖有財產,但不足以抵償全部欠款,會導致剩余欠款不能履行或對剩余欠款的執行要等待很長時間造成執行拖延的風險。
14、不及時申請執行的風險。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上述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開始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當事人超過申請執行期限將承擔不能立案執行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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