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夫妻外出打工多年,離婚應該向哪個法院起訴?
發表于:2013-05-23閱讀量:(22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上述規定,夫妻雙方到外地打工,離婚訴訟時到哪里法院起訴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如果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到外地打工不到一年的,其中一方起訴離婚,應當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2、如果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到外地打工超過一年,而另一方離開住所地到外地打工不超過一年的,超過一年的一方起訴另一方的,應當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不超過一年的一方起訴另一方的,到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3、如果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到外地打工均超過一年的,其中一方起訴的,應當到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也就是被告打工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沒有固定住所的,應當到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即原告打工地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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