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商鋪銷售委托合同糾紛是否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發表于:2013-08-12閱讀量:(4985)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在實踐中,關于不動產專屬管轄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所有不動產涉及到的糾紛,全部歸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就是《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并非所有不動產的糾紛都屬于專屬管轄,其中僅就不動產物權之訴屬于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而其他因不動產牽連發生的糾紛,應賦予當事人選擇的權利,即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法律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筆者認為,商鋪銷售委托合同糾紛雖然涉及到商鋪,但其本質上應當屬于委托合同糾紛。而委托合同糾紛是屬于普通合同,應當適用于一般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行約定管轄法院。此外國內不動產專屬關系設置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體現“兩便原則”,即便于當事人經濟、快速的進行訴訟,便于法院更好地審判、合理配置資源。但該類《商鋪銷售委托合同》往往是由商鋪開發商委托房屋中介機構銷售該商鋪,涉及的商鋪數量較多、很有可能商鋪所在地有多處。此時,如果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該商鋪銷售委托合同糾紛由商鋪所在地法院管轄,這將會出現“法院打架”之情形,即多處法院享有管轄權。而這顯然與立法目的相違背,操作也不是很便利。
最后,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主要是指因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占有等發生糾紛而引起的訴訟,以及相鄰不動產之間因通行、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發生爭議而引起的訴訟等。而商鋪銷售委托合同糾紛雖然涉及到不動產,但其本質上屬于委托合同糾紛,并不屬于不動產糾紛,所以并不是必須由不動產所在地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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